2009年6月25日 星期四

營業人採專櫃銷售貨物時,記得要先向當地國稅局申請核准,以免觸法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臺南市分局表示,邇來發現有營業人於大賣場中設置專櫃,並採專櫃方式銷售貨物,惟營業人未先向當地國稅局申請核准,即開立大賣場發票給予消費者,已涉及違章情事。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財政部98年3月19日台財稅字第09804521880號令規定,營業人採專櫃銷售貨物,如係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且無積欠已確定之營業稅及罰鍰者,報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准後,對於專櫃貨物供應商提供陳列銷售之貨物,依照與專櫃貨物供應商約定每次結帳(算)之次日取具進貨統一發票列帳,亦即比照百貨公司採用專櫃銷售貨物之方式辦理。
該分局提醒營業人,財政部已放寬適用對象,不再只限於「百貨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組織」,但需先向所在地國稅稽徵機關申請核准後才可以適用,否則即屬違法行為。
黃秘書 06-2220963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98/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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