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6月15日 星期一

公司為老舊機器設備進行翻修之支出,不得享受研究發展支出抵減稅賦之優惠

政府為鼓勵企業從事研究發展,針對營利事業有開發具競爭力之新產品或以提升產業技術者,訂有租稅優惠措施,只要公司之研究發展支出符合規定者,即可依抵減稅額,享受抵減之優惠。
依據「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審查要點」,公司為改進生產技術或提供勞務技術之費用,如有具體成果,應提出改進「前」、「後」產品品質差異分析、單位成本、單位售價、全年銷售量及具體績效等相關資料。若涉及原物料部分,應提供按時序逐筆詳細記載之購買及領用等相關帳冊憑證資料。
南區國稅局表示,轄內某公司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列報「改進生產技術或提供勞務技術之費用」研究發展支出500餘萬元,經深入查核以其支出主要係屬老舊機器更換零組件線路翻修之費用,非屬提高原有機器設備效能之支出,乃全數予以剔除。
因此,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列報研究發展支出-「改進生產技術或提供勞務技術之費用」,其改進生產技術或提供勞務技術之費用,應足以提升該設備之使用效能始可適用。
審查一科 歐稽核 06-2298014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98/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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