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6月8日 星期一

優良廠商小凸槌通關照優待

進出口商犯小錯,將不會再輕易喪失優良廠商的通關優待。財政部放寬優良廠商進出口貨物通關標準,除非欠稅或走私,優良廠商資格才會被取消。
由於優良廠商享有多項通關優惠,為避免輕微違章案件廠商仍享有簡易查驗免驗待遇,影響海關風險管理,財政部也增訂享有較低抽驗比率等通關待遇的優良廠商,必須符合三年內無重大違章情事的條件。
所謂重大違章是指:有私運紀錄,或因虛報貨物進出口等違章情形,以致漏稅額(包括關稅及海關代徵稅款)、溢沖退稅額或定額罰鍰單計或合計逾50萬元,或沒入貨物價值單計或合計逾100萬元者。
但若違章情事經查屬報關業者作業疏忽所致,其所漏稅額、溢沖退稅額、定額罰鍰或沒入貨物價值,可免予採計。至於「最近三年」,則是指申請日起溯算三年期間的違章行為。
財政部同時也放寬醫療團體的財團法人申請為優良廠商的限制,不再受限需為公司組織; 另外,自由貿易港區事業也增納可以申請為優良廠商,享有進出口貨物通關優待。
依據財政部規定,取得優良廠商的條件,需為經濟部國貿局受予的出進口績優廠商,或成立三年以上,最近三年平均每年進出口實績總額達1,400萬美元以上者
優良廠商還必須具備財務條件繳稅紀錄良好未曾發生走私等情形,若偶而因進口貨物貨名認定錯誤,導致出現虛報,經財政部放寬標準後,已不再構成喪失優良廠商資格的要件。但仍需符合前三年無重大違章情形者,才可以享有優良廠商的通關優惠。
財政部指出,優良廠商除了有低查驗比率、快速通關等優惠外,也可申請以自行具結方式替代稅費擔保,但為確保國課,除目前所訂最近三年每年進出口實績總額均在5,000萬美元以上,且各年度均無虧損等條件外,也需符合最近三年無重大違章且經海關核發處分書的規定,才可以具結方式替代稅費擔保。
【2009/06/08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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