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6月10日 星期三

違章情節重大者,無前10年虧損扣除額之適用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得自全年所得額扣除經稽徵機關核定之前10年各期虧損後,再行核課。但違章情節重大者,不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有關前10年虧損扣除之規定,若漏報所得稅額不超過新臺幣10萬元短漏報課稅所得額占全年所得額之比例不超過5﹪,且非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得視為情節輕微,仍適用前揭規定。
該局查核某電子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該公司無進貨事實而取得虛設行號開立之統一發票,虛列營業成本280餘萬元,致短漏所得稅額70餘萬元,又因漏報課稅所得額已超過全年所得額5﹪,不符合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規定,致申報由全年所得額4千萬餘元扣除之以前年度虧損扣除額計3千餘萬元經該局否准認列,遭補稅8百餘萬元,並處罰鍰。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列報成本、費用,應依規定取得合法憑證,以免因小失大。
審查一科尤股長 (02)23113711分機1250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98/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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