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6月15日 星期五

已故受扶養親屬之醫藥費是否可以於次年列報扣除?

納稅義務人陳君詢問:其公公在99年過世,有部份的病房費在100年度支付且提供正式醫療收據,由於100年度已無法再列報為受扶養親屬,那麼在100年度支付的醫藥費還可以扣除嗎?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雖然受扶養親屬已於99年度死亡,但依據財政部70/05/21台財稅第34064號函釋,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之扶養親屬死亡,該受扶養親屬之醫藥費於受扶養親屬死亡後之次年內支付部分,如經納稅義務人提出確實證明仍可以列於次年度申報,依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予以列舉扣除。

因此陳君100年度支付公公的醫藥費仍可在100年度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

三民分局 助理員 何青芳 07-3829211轉6858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2012/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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