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6月22日 星期五

學生團體舉辦對外售票演唱會,應依法開立發票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學生團體僅以校內員生為對象舉辦之臨時性演唱會或舞會等活動,應依法繳納營業稅。

該局說明,學校為辦理慶典活動,以邀請歌手進駐舉辦對外售票演唱會已漸形風潮,依財政部函釋規定,經學校核准設立之學生團體,以校內員生為對象舉辦之臨時性演唱會等活動,以全部收入作為該團體之用者,得比照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5款規定免徵營業稅。惟售票與校外人士,則非屬前揭免徵營業稅之範圍,依法應報繳營業稅。

該局呼籲學生團體在舉辦活動前,應先釐清是否符合免徵營業稅之規定,以免受罰。若有上揭應報繳營業稅而漏報繳者,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凡屬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可免按逃漏稅論處。

內湖稽徵所 鍾股長 (02)27928671分機400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2012/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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