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6月15日 星期五

所有權人出售持有2年以內之重劃中土地,應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台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按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應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重劃中之土地於土地重劃範圍選定後,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平均地權條例第59條第1項第2項都市計畫法58條第4項規定,得禁止該地區土地移轉限制建築,期間不得超過1年6個月,係屬短期限制建築,與依法不得建築之土地有別。因此,所有權人出售持有2年以內重劃中土地,仍應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秉持愛心辦稅精神,並鼓勵納稅義務人誠實納稅,所有權人出售持有2年以內之重劃中土地,未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16條規定於訂定銷售契約之次日起30日內辦理申報及繳納稅款者,在未經他人檢舉及該局查獲前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加計利息免罰之規定。

如尚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詢問,或上該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審查三科 黃鴻麟 04-23051111轉7314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2012/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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