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月25日 星期一

固定資產屆耐用期限廢棄年度可列報損失

財政部指出,營利事業的固定資產在使用期滿折舊足額後,提供相關固定資產毀滅或廢棄的確實證明文據,如固定資產報廢拆除照片等,經稅捐稽徵機關查核屬實後,可列為當年度損失

【2010/01/24 經濟日報】


固定資產已屆耐用期限折舊足額後,於毀滅或廢棄年度列報損失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公司林小姐詢問,該公司因固定資產已屆耐用期限折舊足額後,可否即以其預留之殘價列為當年度之損失

國稅局指出,依據所得稅法第57條第1項規定,營利事業之固定資產於使用期滿折舊足額後,可否列報為當年度之損失,係依當年度該固定資產有無毀滅廢棄之事實而定。是以,營利事業應提供相關固定資產毀滅或廢棄之確實證明文據(例如:固定資產報廢拆除照片廢棄物過磅單清運單……等),經稅捐稽徵機關查核屬實後,以其預留之殘價其有廢料售價收入不足預留之殘價者,以不足之額列為當年度之損失。惟其廢料售價收入超過預留之殘價者,超過之額應列為當年度之收益

審查一科 審核員 陳喜貞(07)7256600分機7195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201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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