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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依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之規定辦理者,其非營業收入部分,應併同營業收入核計所得額,營利事業取得之保險賠償收入,仍應依照上述原則辦理,如因申報該項賠償收入與災害損失後,未能達到書面審核之標準,自可由稽徵機關調查核定當年度之所得額。(財政部69/11/25台財稅第39633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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