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月13日 星期三

不同納稅主體之營業人,不能相互扣除累積留抵稅額

南區國稅局表示,未經財政部核准由總公司合併申報營業稅的營業人,如總公司因違反營業稅法相關規定構成違章,在計算漏稅額時,並不得扣除分公司的累積留抵稅額

甲公司漏報營業稅銷售額,經國稅局查獲,除追繳稅款外,同時按所漏稅額處2倍罰鍰。甲公司不服,主張總公司分公司負責人相同,實質上為同一納稅主體,應以扣除分公司累積留抵稅額後之餘額為其漏稅額據以處罰等理由,提起行政救濟,但遭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敗訴。

最高行政法院判決理由指出,甲公司並非依營業稅法第38條第2項規定申請由總機構合併申報銷售額及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的營業人,依同法條第1項規定,甲公司與其分公司仍屬不同營業稅納稅主體,分公司的營業稅累積留抵稅額並非甲公司所有,所以甲公司被查獲漏報銷售額,在計算漏稅額時,自不得扣除分公司的累積留抵稅額。國稅局按甲公司所漏營業稅額處罰,並沒有錯誤,因此判決甲公司敗訴。

國稅局提醒營業人,除非已依規定申請合併申報營業稅,否則營業人的總機構所屬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是不同的營業稅納稅主體,如果被查獲有營業稅違章事實,於計算漏稅額時,是不能相互扣除累積留抵稅額
  
法務一科 溫科長 (06)2223111轉8091
南區國稅局 201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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