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月28日 星期四

夫妻協議離婚而未向戶政機關辦理登記,當年度所得仍應合併申報

夫妻於年度中協議離婚者,若未向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其離婚即未生效力,仍應合併申報當年度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5條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之配偶,及合於第17條規定得申報減除扶養親屬免稅額之受扶養親屬,有前條各類所得者,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另按財政部74年8月14日台財稅第20553號函釋規定,修正民法親屬篇第1050條規定「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2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登記。」依此規定向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為兩願離婚生效要件之一,離婚生效日期自登記日起算,故有關兩願離婚之認定,應以向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為準。故夫妻若於年度中協議離婚,而未即時辦理登記者,因其離婚未生效力,當年度綜合所得稅仍應合併申報,若未依法合併申報,除補徵稅額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按所漏稅額處2倍以下之罰鍰。

該局特別說明,夫妻如確有合併申報之困難或分居,而分別向其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應於申報書內載明配偶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出生年次等資料,並在申報書上註明「已分居」字樣,稽徵機關嗣後會將夫妻所得歸戶合併計算全部應納稅額後,分別發單補徵。

法務二科吳科長(06)2221045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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