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月21日 星期四

股票期貨契約之期貨交易稅徵收率為十萬分之4

配合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期貨交易所)預定於99125日推出「股票期貨契約」上市交易,財政部將於日內發布解釋,該契約之期貨交易稅徵收率十萬分之4

財政部說明,依94年12月14日修正發布期貨交易稅條例第2條條文之立法說明,該條例第2條第1項第1款之「股價類期貨契約」包括「股價指數期貨契約」及「股票期貨契約」。又依同條第3項規定,選擇權契約期貨選擇權契約於到期前或到期時以現金結算差價者,按結算之市場價格依其類別適用股價類期貨契約利率類期貨契約其他期貨交易契約之徵收率課徵之。期貨交易所92年1月20日上市交易之「股票選擇權契約」以現金結算差價者,目前亦依上開規定按上開股價類期貨契約徵收率「十萬分之4」課徵期貨交易稅,因此,該部核釋股票期貨契約係屬「股價類期貨契約」,其徵收率為十萬分之4。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自97年10月6日起,股價類期貨契約之期貨交易稅徵收率由千分之0.1調降為十萬分之4。考量調降後之徵收率已有效降低投資人交易成本及擴大市場交易量,又為維護稅制之公平性,故股價類期貨契約之期貨交易稅徵收率維持現行之「十萬分之4」。

財政部賦稅署 99/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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