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月29日 星期五

銷售免稅貨物,非全部可以免開統一發票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免稅貨物仍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俾免遭處行為罰

該局說明,營業人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除符合免用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規定免開統一發票者外,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規定,按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期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營業人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應就其未給與憑證之總額,處5﹪罰鍰。

該局近來查獲A營業人93年至96年間銷售免稅貨物予中盤商,漏開統一發票金額計4仟餘萬元,違反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第35條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21條規定,經該局依稅捐稽徵法相關規定,處行為罰近2佰萬元。

審查三科 金股長 (02)23113711分機1760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201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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