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月29日 星期五

公司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可扣抵10年之虧損,從92年度以後(含92年度)之虧損始可適用

(桃園訊)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為提高我國企業競爭能力並考量企業永續經營及課稅能力之正確衡量,財政部研擬所得稅法第39條修正草案,將虧損扣抵年限由5年延長為10年,已經立法院9816日院會通過,依修正所得稅法第39條第2項:「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六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符合前項但書規定之公司組織營利事業,經稽徵機關核定之以前年度虧損,尚未依法扣除完畢者,於修正施行後,適用修正後之規定。」,公司經稽徵機關核定之92年度以後(含92年度)虧損,尚未依法扣除完畢者,始得適用修正後之規定。

北區國稅局最近查核轄區內一家公司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發現該公司申報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將前10年內核定之87及92年度虧損 1,000萬及1,400萬,均自97年度全年所得額中扣除,惟依財政部98年2月11日台財稅第09804513590號函:「符合所得稅法第39條第1項但書規定之公司,其經稽徵機關核定之92年度以後(含92年度)虧損,尚未依法扣除完畢者,於98年5月1日至6月1日辦理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得適用修正後之規定。」,87年度虧損1, 000萬元不得適用修正後扣抵年限10年之規定,除補徵稅額200餘萬元外,並自結算申報期限截止之次日起,至繳納補徵稅額之日止,依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北區國稅局特別籲請營利事業在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除依照所得稅法規定外,應再參酌相關法規及解釋令規定,以免影響納稅權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201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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