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月29日 星期五

納稅義務人如發現繳納通知文書有記載、計算錯誤或重複時,應如何辦理?如對稽徵機關查核事實之認定或法令適用有意見,又將如何辦理?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因為97年度所得稅查核後進行徵補作業,所以,最近有須補繳稅款之納稅義務人陸續都已收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寄發之繳納通知文書,納稅義務人如發現繳納通知文書有記載計算錯誤重複時,可於規定繳納期間內填寫申請書並檢附原繳納通知書,向前述單位查對更正,不用先繳清稅款。經稽徵機關查對結果,認為所載內容並無錯誤,並退還繳納通知書,納稅義務人應依限繳納。如對稽徵機關查核事實之認定或法令適用有意見,應依規定申請復查,不得請求更正

國稅局進一步表示,前述所稱查對更正,係指對於將查核之結果填具核定稅額通知書稅款繳納文書時所生之錯誤,依查核結果為準據予以訂正而言,如通知文書之文字記載或各查定項目之數字上計算錯誤。但若對於稅捐稽徵機關事實之認定或法令之適用有所爭執時,即非查對更正適用範圍,此時,應儘速於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算三十日內,申請復查,以維護自己權益。

國稅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張三收受97年度綜合所得稅核定通知書及稅額繳款書,限繳期間為99120日至29日,倘若核定通知書及稅額繳款書之納稅義務人誤載為張四,因屬繳納通知文書之記載錯誤,則張三應於規定期間內提出查對更正,而非申請復查;若張三對核定通知書及稅額繳款書之記載或計算並無爭執,而是對核定之免稅額有爭執,因屬對事實之認定或法令之適用等實體爭執,則張三應於99年1月29日之次日(即1月30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而非提出查對更正。

法務科 股長 李俊賢(07)分機7256600轉7570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201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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