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月7日 星期四

營業人未依規定期限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者,將依法加徵滯、怠報金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未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期限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者,將依同法第49條規定分別依逾期情形加徵滯、怠報金

該局說明,依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營業人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二月為一期(依營業稅法第7條規定適用零稅率者,得申請以每月為一期),於次期開始15 日內,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其有應納營業稅額者,應先向公庫繳納後,檢同繳納收據一併申報。又依同法第49條規定,營業人未於規定期限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其未逾30日者,每逾2日按應納稅額加徵1﹪滯報金,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1,200元,最高不得多於新臺幣12,000元;其逾30日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徵30﹪怠報金,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3,000元,最高不得多於新臺幣30,000元。其無應納稅額者,滯報金為新臺幣1,200元,怠報金為新臺幣3,000元。

該局舉例,98年9-10月份營業稅申報之截止日為98年11月15日(星期日),因11月15日為假日,申報順延至16日截止,17、18日未逾2日免徵滯報金,惟營業人如於19日申報即已逾2日,應加徵滯報金最少新臺幣1,200元;營業人如遲至12月17日始申報營業稅,則已逾30日,應加徵怠報金最少新臺幣3,000元。請營業人注意營業稅申報時限,以維自身權益。

南港稽徵所 江股長 (02)27833151分機300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99/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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