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月27日 星期三

納稅義務人以其本人或配偶滿20歲以上之兄弟姊妹「無謀生能力」而申報扶養,應就該條件事實負舉證責任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以其本人或配偶滿20歲以上之兄弟姊妹「無謀生能力」而申報扶養,應就該條件事實負舉證責任

該局表示,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於辦理9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扶養其妹乙君之免稅額77,000元,經該局以甲君未能證明乙君確無謀生能力,乃予剔除,補徵應納稅額4千餘元。甲君申請復查主張乙君無工作,終日在家,收入微薄,屬無謀生能力者,應予追認。經該局審理結果,以乙君


1.已滿20歲,且


2.非為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殘障手冊者,或為身體傷殘、精神障礙、智能不足、重大疾病就醫療養或尚未康復無法工作或須長期治療並取具醫院證明者,又


3.未能證明乙君確已盡相當之能事,仍無法覓得職業,而須受甲君扶養,不符合稅法規定無謀生能力之條件,復查結果乃予駁回。甲君不服,循序提起訴願行政訴訟,財政部訴願決定及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均持與該局相同論見,予以駁回,全案並告確定。

該局除作以上說明外並呼籲納稅義務人,於列報受扶養親屬之免稅額時,應注意所得稅法相關規定,以保障本身權益。民眾如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法務科 鄭岳峰 04-23051111轉8213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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