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月26日 星期二

稅務問答/辦拋棄繼承-三月內書面聲請

高樹鄉張先生問:繼承人如要拋棄繼承,應向何處辦理拋棄繼承手續?

南區國稅局屏東縣分局答覆:被繼承人死亡時,繼承人如要拋棄繼承權,依照民法規定,應該在得知他有繼承權那天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聲請核備,並且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的人,申報遺產稅時要檢附法院核准的文件影本繼承權的拋棄要式行為,如未依法定方式為之,依民法第73條規定應屬無效,繼承人如欲拋棄繼承,應依照民法規定的時效,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2010/01/26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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