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月18日 星期一

稅務問答/員工健診費-非必要不可列費用

臺南市馬小姐問:公司幫員工支付的定期健診費用,可否列為公司的費用?

南區國稅局台南市分局答覆:依財政部台財稅第33355號函釋,營利事業依照規定,必須支付的員工體格檢查定期健康檢查費用,可適用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1條第5款及第8款規定核實認定員工醫藥費,至於一般定期健診費用非屬營利事業經營業務必要支出,不可列為營利事業之費用。前揭函釋所指營利事業應依法支付之員工體檢及定期健檢費用,係指下列三類情形:


(1)營利事業於僱用勞工或變更其工作時,為識別勞工的工作適性,考量其是否有不適合作業之疾病所實施的健康檢查


(2)營利事業依在職勞工的年齡層,於一定期間所實施之一般健康檢查


(3)營利事業其對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的勞工,依其作業危害性,於一定期間所實施的特殊健康檢查

【2010/01/18 經濟日報】


參:財政部95/06/06台財稅字第09504527890號函


    財政部95/08/09台財稅字第0950455102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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