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依稅捐稽徵法規定,納稅義務人對復查決定應補繳之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應移送強制執行,惟如已對復查決定之應補繳稅額繳納半數或提供相當擔保,並依法提起訴願者,暫緩移送執行處強制執行。
該局說明,依上述規定,顯見必須「已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半數或提供相當擔保」及「並依法提起訴願」二項條件同時兼備之情況,才有暫緩移送強制執行之適用。而訴願申請須於收到復查決定書之日起30天內提出始為適法,希望納稅義務人能留意自身權益。
新興稽徵所 助理員 鍾芙婷(07)236-7261分機6416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99/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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