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月5日 星期二

稅務問答/自有車訪客戶-公司補貼費可列報

臺南市陳小姐詢問:公司外務員利用自有的汽車訪問客戶,由公司補貼的相關費用,其費用該如何列報?

南區國稅局臺南市分局答覆:營利事業因業務的實際需要,和其僱用的外務員訂立合約,利用外務員自有的機動車輛訪問客戶推銷產品,經約定由營利事業補貼的汽油費修繕費停車費過橋費等,可憑合約及有關原始憑證核實認列為該營利事業的營業費用,視為外務員的薪資所得,但是不包括車輛的牌照稅保險費折舊,請營利事業注意。

【2010/01/04 經濟日報】

財政部75/04/22台財稅第7523491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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