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月28日 星期四

稅務問答/營業人經營代購-開發票須註記

山上鄉蔡先生詢問:營業人以自己名義代為購買貨物交付與委託人應如何開立統一發票?

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答覆:依規定,營業人經營代購業務,將代購貨物送交委託人時,


1.除了按「佣金收入」開立統一發票外,


2.也應依照代購貨物實際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並註記「代購」字樣交付委託人。

該所近一步表示,如果是營業人委託其他營業人代為銷售其貨物者,那麼委託代銷之營業人應於送貨時依合約規定之銷售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並註明「委託代銷」字樣,交付受託代銷之營業人作為進項憑證;當受託代銷之營業人銷售該項貨物時,應依合約規定的銷售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並註明「受託代銷」字樣交付買受人。

【2010/01/28 經濟日報】


參: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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