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東區周小姐問:如何申請「受託信託財產專戶」統一編號?
南區國稅局臺南市分局答覆:信託行為的受託人申請編配「扣繳單位統一編號」,以受理信託行為之受託人為個人或法人為限。依據法務部函釋規定,
1.執行業務事務所、
2.獨資或合夥的營利事業、
3.銀行內部單位信託部或
4.銀行的分支機構等,依法不得取得信託財產而成為信託契約受託人之權利義務主體;因此以上述身分簽定信託契約者,不得以立約人申請編配「受託信託財產專戶」統一編號。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受託人為公司組織者的信託財產專案核准案件(不含專案核准之集合管理運用帳戶),扣繳單位的名稱應以主管機關核准文件記載之專案名稱填寫;非專案核准案件,限填「○○(受託人名稱)受託信託財產專戶」;共同受託案件,應將全部受託人姓名(名稱)依上述規定列出。
【2010/01/12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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