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月19日 星期二

稅務問答/公司地被徵收-補償費要課稅

朴子市李小姐問:公司之土地因政府徵收作為道路用地,其所領取的補償費獎勵金,應否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

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答覆:公司因政府區段徵收其所有土地,領取的土地地價補償費內含按公告現值加發之四成獎勵金,依所得稅法規定免納所得稅;惟同一徵收事項所取得的地上改良物補償費無免納所得稅之適用,於減除該地上改良物的必要成本及相關費用及損失,如:帳載未折減餘額拆遷費用停工損失等項目後,列為公司的其他收入,依法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2010/01/19 經濟日報】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