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朴子市李小姐問:公司之土地因政府徵收作為道路用地,其所領取的補償費及獎勵金,應否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答覆:公司因政府區段徵收其所有土地,領取的土地地價補償費及內含按公告現值加發之四成獎勵金,依所得稅法規定免納所得稅;惟同一徵收事項所取得的地上改良物補償費,無免納所得稅之適用,於減除該地上改良物的必要成本及相關費用及損失,如:帳載未折減餘額、拆遷費用、停工損失等項目後,列為公司的其他收入,依法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2010/01/19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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