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月27日 星期三

被查獲統一發票買受人記載錯誤,按未依規定給與他人憑證處罰5﹪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被查獲所開立的統一發票買受人名稱統一編號記載錯誤未依規定給與他人憑證,應按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5﹪

甲公司銷售貨物給乙工廠,統一發票卻記載買受人為乙工廠的關係企業丙商行,被國稅局查獲,以未依法給與他人憑證金額處5﹪罰鍰。甲公司不服,主張因會計人員疏忽,以致誤載開立對象,應依營業稅法第48條規定,以統一發票記載內容不實,處1﹪罰鍰等理由,提起行政救濟,但遭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敗訴。

行政法院判決理由指出,稅捐稽徵法其他稅法規定不相同時,應優先適用稅捐稽徵法。且營業稅法第48條有關「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未依規定或所載不實」的規定,是指營業人已依營業稅法第32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但應填寫抬頭買受人統一編號未填寫等情形而言,並不包括不是實際交易對象填載為買受人,也沒有無優先適用營業稅法的問題。甲公司原開立統一發票時,記載買受人為丙商行,直到國稅局發現異常進行調查時,才申請更正為乙工廠,與營業稅法第48條單純發票內容記載錯誤的情形不同。國稅局依據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5﹪罰鍰,並沒有錯誤,因此判決甲公司敗訴。

國稅局提醒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時,應注意買受人名稱及統一編號與實際是否相符,以免受罰。

法務一科 李科長 (06)2223111轉8091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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