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月25日 星期一

請按時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未申報經查獲,將補稅並處罰,得不償失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近日查獲轄區內有些納稅義務人未於所得稅法規定應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之期間內(所得年度次年之5月1日至5月31日)辦理申報,而於應辦理結算申報所得稅之次年補申報,且連續幾年皆在本局辦理未申報案件核定開徵前才辦理補申報,心想只要繳納少許的利息,反正不會遭到其他處罰,如此投機行為引起國稅局之注意,乃及時針對此類案件補稅開徵。其中有件案件之納稅義務人○君97年度所得總額為新臺幣5百多萬元,除了開徵本稅約 120萬元外,並按未申報案裁處罰鍰約48萬元,○君接到稅單後大為驚訝,後悔莫及。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對於未申報案件經核定後,其一般扣除額不得適用列舉扣除額規定,經查○君95及96年度之一般扣除額皆採列舉扣除,申報之列舉扣除額皆超過100萬元;而○君97年度綜合所得稅因未如期申報經稽徵機關查獲且核定在案,其一般扣除額即不得再主張列舉扣除額規定之適用,不但補徵之本稅金額比自行申報應納稅額多了約40萬元,還要多繳罰鍰,可謂得不償失。國稅局再次呼籲9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自99年5月1日至5月31日止,請納稅人依規定期限,申報綜合所得稅,以免未申報經查獲後,補稅又受裁處罰鍰外,又喪失得主張列舉扣除申報之權益。

苓雅稽徵所 稅務員 洪美櫻(07)3302058分機6283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201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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