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月19日 星期二

發票開錯-主動更正免罰

發票金額開錯了,只要主動發票錯誤處更正,即使未作廢重開,也不會再被罰了。


經濟日報/提供

財政部已修正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增訂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金額書寫錯誤,在稅捐機關查獲前主動更正正確金額,且事後查核未發現有短、漏報銷售額的漏稅情形,可免再處罰。

依據現行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未依規定記載或所載不實者,要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1%罰鍰,罰款金額最低不得少於500元、最高不得超過5,000元。

財政部修正發布的「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規定,已將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金額書寫錯誤而未依營業稅法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4條規定作廢重開者,納入情節輕微案件的免罰範圍。

現行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4條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書寫錯誤者,應另行開立,並將誤寫統一發票收執聯及扣抵聯註明「作廢」字樣,黏貼在存根聯上,並在當期統一發票明細表註明。

財政部說,營業人發生發票金額誤繕,但未依法作廢重開者,在未經檢舉或稽徵機關查獲前,已在統一發票的各聯錯誤處更正,且更正後買賣雙方就該筆交易所申報的進項、銷項金額及稅額並無不符,也無短報、漏報、短開、溢開營業稅額時,即免再按銷售額1%加處罰鍰。

不過,財政部指出,開錯發票金額,自行在發票上更正,享有免罰的範圍,並不包括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開立統一發票後卻發生1.銷貨退回2.掉換貨物3.折讓等情形。營業人銷貨後如有折讓、掉換貨物等情形,仍應依據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0條規定,將發票作廢重開,否則仍要按營業稅法第48條規定處以罰款。

【2010/01/19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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