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月26日 星期二

有價證券跌價損失之回升利益,應視情況非均免計入AMT唷!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之有價證券,於「94年度或以前年度認列之跌價損失」,於95年度或以後年度產生回升利益,其屬原認列跌價損失限額內之回升利益,免列為計算營利事業基本所得額(AMT)之加計項目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之有價證券,按成本與淨變現價值孰低法之評價規定所認列之跌價損失,屬證券交易損失性質,其於以後年度產生之回升利益,屬證券交易所得(利得),應計入基本所得額計算,雖在「94年度(含)以前認列之跌價損失」,於95年度(含)以後回升者,其屬原認列跌價損失限額內之回升利益免予計入基本所得額;惟「95年度(含)以後認列之跌價損失」於96年度以後回升者,其回升利益證券交易所得,則應計入基本所得額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應特別注意上述時點之規定,以免一時疏忽應加計而漏未加計時,造成補稅及處罰之情事。

審查一科王股長(06)2298034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201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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