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月4日 星期一

稅務問答/債權轉列呆帳-須附催收證明

萬丹鄉鄭先生來電詢問:營利事業債權中有逾期兩年,經催收仍未收取本金或利息,應檢附那些證明文件方可列報呆帳損失

南區國稅局屏東縣分局答覆: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第6款:「營利事業債權中有逾期2年,其屬債務人倒閉、逃匿,無從催收者,應取具郵政事業已送達之存證信函向法院訴追之催收證明,以憑列報呆帳損失。」所稱法院訴追之催收證明,包括依法聲請1.支付命令2.強制執行3.起訴等程序之證明文件

2010/01/04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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