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月21日 星期四

稅務問答/受贈款買房提證明-父母免課贈與稅

臺南市高小姐問:聽朋友說未成年人購置不動產,父母會被課贈與稅

南區國稅局臺南市分局答覆:限制行為能力人無行為能力人所購置的財產,應視為法定代理人監護人的贈與。但如能證明支付的款項屬於購買人所有,不在此限。(遺產及贈與稅法在目前「少子化」的社會,大部分的父母們從孩子很小的時候,就開始為他們做節稅及理財規劃,例如,每年運用贈與稅免稅額贈與小孩現金、股票或房地產等,嗣後,未成年小孩如以歷年受贈資金購買不動產,並能證明確以受贈款項購買,就可免視為法定代理人監護人之贈與。父母如欲主張子女置產的資金來源係來自受贈所得,除應提供受贈資金之事實外,並應就其受贈資金之實際運用流程提供完整資料,否則仍有可能被課徵贈與稅

【2010/01/21 經濟日報】


參: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五條-視同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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