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月26日 星期二

稅務問答/周年慶贊助金-依約支付得扣扺

中壢江小姐詢問:百貨公司專櫃廠商支付給百貨公司周年慶贊助金,所取得的統一發票,是否可以申報扣抵銷項營業稅額

北區國稅局中壢稽徵所答覆:依據財政部函釋,百貨公司專櫃貨物供應商支付予百貨公司的周年慶贊助金,如經查明係依雙方合約約定所支付,且供百貨公司舉辦促銷活動之用,則該費用應認屬與其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有關,核非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不得扣扺銷項稅額的範圍,申報營業稅時,符合營業稅法第33條得扣抵稅額之進項憑證,其進項稅額准予扣抵銷項稅額。

【2010/01/26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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