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月13日 星期三

扣(免)繳憑單網路申報適用範圍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扣繳義務人營利事業負責人信託行為之受託人,有給付或分配各類所得,於填報扣(免)繳憑單股利憑單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時,除下列所得資料不得使用網路申報外,其餘皆可於99年1月1日起至99年2月1日止採用網路申報(元旦假期照常開放)。
一、營利事業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或機關、團體裁撤、變更時,扣繳義務人應隨時就已扣繳稅款數額,填發扣繳憑單,並於10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二、依所得稅法規定應設置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之營利事業有解散或合併時,應隨時就已分配之股利或盈餘填具股利憑單,並於10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三、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有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各類所得時,扣繳義務人應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開具扣(免)繳憑單,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核驗。

四、非屬當年度給付之逾期申報扣(免)繳憑單、股利憑單及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

五、給付於一課稅年度在臺灣地區居留、停留未滿183天之大陸地區人民及在臺灣地區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大陸地區單位在臺灣地區來源所得。

六、所得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姓名無法查填(空白)之所得資料。但信託受益人不特定或尚未存在之所得資料,依規定註記者,不在此限。

七、不符合所得稅法第92條之1規定申報期限之信託所得相關資料。

該局呼籲,網路申報上傳成功即完成申報程序,毋須再檢附任何文件至國稅局加蓋收件章,請多加利用網路辦理各類所得扣(免)繳憑單、股利憑單及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申報,省時、方便又安全。

資料科 陳股長 (02)23113711分機2103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201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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