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月29日 星期五

公司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清算所得可適用盈虧互抵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解散,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清算所得案件,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64條規定應准扣除稽徵機關核定前10年內各期虧損

該局說明,日前查核某公司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清算申報案件時,發現該公司申報清算所得約2,400萬元,並申報同數之前10年核定虧損本年度扣除額;該公司以前年度決算申報年度均係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惟於清算申報未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清算所得,屬普通申報案件,依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其申報之前10年核定虧損本年度扣除額約2,400萬元不予認定,經核定補徵稅額約600萬元,對於若因經營困難而解散之公司將造成重大之負擔,是以公司辦理清算申報時不可不慎。

該局特別提醒公司應注意上開規定,以免有調整補稅之情事發生,如有任何稅務疑問,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逕向轄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查詢。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201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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