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月15日 星期五

供分離式冷暖氣機用之「送風機」應課徵貨物稅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最近查核轄內產製中央系統型冷暖氣機貨物稅廠商發現,有部分廠商假藉供中央系統型冷暖氣機用之「送風機」名義,實際上係出售分離式冷暖氣機之「室內機」,經該局查獲,補徵貨物稅計200餘萬元,預估罰鍰600餘萬元。

該局指出,由主機空調箱送風機等組成之中央系統型冷暖氣機,應於主機或壓縮機進口國內產製出廠時,依中央系統型及汽車冷暖氣機貨物稅折算課徵辦法第3條規定,加成申算為整台冷暖氣機課徵貨物稅,故供中央系統型冷暖氣機使用之「送風機」因前揭折算課徵辦法,廠商於銷售時不需繳納貨物稅。惟依規定出售分離式冷暖氣機不論「室內機」或「室外機」,均需繳納貨物稅;因此有部分廠商假藉供中央系統型冷暖氣機用之「送風機」名義實際上係出售分離式冷暖氣機之「室內機」,已構成涉嫌逃漏貨物稅情形。

該局呼籲,由於逃漏貨物稅罰則不輕,對於未依規定辦理產品登記,擅自產製應稅貨物出廠者,經查獲除補徵稅款外,按補徵稅額處1倍至3倍罰鍰,為維護自己權益,請廠商自行檢視是否有上述情形,如有上述情形,在稽徵機關尚未查獲前請儘速向所轄國稅局自動補報補繳稅款,避免違法得不償失。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201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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