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反避稅措施火力強,股利匯出、資本利得都要符合大陸稅務總局發布的601號文要求,才能享有稅務優惠,但601號文留給地方稅局很大的解釋空間,台商在大陸要做稅務規劃將更加困難。
大陸稅務總局在今年發布了一系列關於租稅協定的解釋令,其中對台商影響最大的就是10月才公布的國稅函601號文。安永國際稅務服務合夥人黎頌喜表示,601號文針對租稅協定中關於股利、利息及權利金的稅務優惠,明訂「受益所有人」的認定原則,大陸稅局會從「技術層面」和「實質重於形式」等方向進行審查,收入方的營運活動的金額和內容,是決定是否可享有稅務優惠的決定因素。
所謂的「受益所有人」,就是「取得中國來源收入、財產所有權和處置權的公司」,大陸稅局要求「受益所有人」必須進行實質營運活動,並列舉七大不利於「受益所有人」身份認定的因素。不過,大陸稅局也說,601號文並非排除所有控股公司適用稅務優惠,還是要看這家公司的實際營運狀況而定。
安永香港企業交易稅務諮詢合夥人許津瑜表示,按照常理推測,大陸稅務總局應該會公布具體的實施細則,進一步規範如何實施601號文,以及股利、權利金適用優惠的認定標準,但安永私下詢問稅局總局的結果,目前並沒有制訂實施細則的計畫,也就留是給地方稅局更多的解釋空間。
此外,大陸稅局總局今年也發佈124號文,明確規定租稅協定優惠的申請程序及文件。
【2010/01/04 經濟日報】
2010年1月4日 星期一
台商避稅-先突破「601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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