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月28日 星期四

離島地區營業人銷售貨物未在當地交付及使用,仍應依規定課徵營業稅

離島建設條例第10條第1項規定,凡於澎湖金門馬祖綠島蘭嶼琉球地區之營業人,於當地銷售並交付使用之貨物或於當地提供之勞務,免徵營業稅。惟如銷售之貨物未於當地交付或勞務未於當地提供並使用者,則無免徵營業稅之適用。

因離島地區觀光業興盛,當地農漁產品行銷全國,南區國稅局發現離島地區特產行將貨物銷售至台灣本島,常因疏忽漏未開立發票,致遭受補稅處罰。


該局特別提醒如屬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之商號,銷售貨物予當地觀光客,可適用免徵營業稅規定,仍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及申報銷售額,並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8條規定於統一發票明細表免稅欄上註記。


惟如採網路、電話等銷售方式,未直接於當地交付貨物而係寄送至台灣本島者,則非屬免稅範圍,依法開立發票並申報繳納營業稅。

國稅局呼籲,上述離島地區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應按交付地或使用地,據實開立發票,並申報繳納營業稅,切勿誤認為離島銷售貨物一律免稅而漏開發票。如有上述短漏報情事者,趕緊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額,以免被補稅處罰。

審查三科郭科長06-2298043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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