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9月2日 星期五

「非居住者」的薪資勿以居住者之扣繳率5%辦理扣繳

高雄巿某公司來電詢問:公司聘僱之外籍勞工於今年6月1日離台,公司支付5月薪資22,000元,應按何扣繳率扣繳?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現行「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3條第1項第2款規定,每月給付總額在基本工資1.5倍以下者,扣繳率為6%(同99年度);超過基本工資1.5倍者,全數按扣繳率18%扣繳。因本案例公司給付之薪資22,000元,未達100年度之基本工資17,880元之1.5倍,即26,820元,依規定應按6%扣繳稅款1,320元。

該局進一步表示,居住者係指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者或無住所而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者。因「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修正後,居住者若屬非按「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扣繳者或有非每月給付之薪資及兼職所得者,扣繳率已由6%下降為5%,近來發現有扣繳義務人對薪資未達基本工資1.5倍之外勞薪資,誤以居住者之扣繳率5%扣繳,致短扣1%扣繳稅額,違反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

高雄市國稅局特別呼籲有僱用外籍勞工之企業,請及早自行檢視今年度是否有上述誤用扣繳率情形,若有,應自動補繳扣繳稅額並更正扣繳憑單,以免受罰。

高雄加工區稽徵所 稅務員 鄭玉惠(07)841-4773分機5111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2011/9/1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