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9月15日 星期四

轉讓高爾夫球證利益屬財產交易所得,須於轉讓年度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近幾年來台灣人民參加國際高爾夫球賽,屢創佳績蔚成風氣,故順著潮流而投入此項休閒運動之人士亦隨之增加,惟大多數高爾夫球場係採會員制,民眾須先繳交一筆價金加入會員,取得高爾夫球證後,方能入場打球,會員事後轉讓高爾夫球證若有所得則為稅法所稱之財產交易所得,須以出售時的成交價額,減去原始取得成本,及因取得及移轉該球證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的餘額為所得額(使用期間之相對代價,如年費及場地使用費則不得減除),檢附買賣契約及相關憑證資料,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辦理年度結算申報。

例如甲君100年度出售球證價格300萬元,支付佣金20萬元,原始購入成本200萬元,則甲君之財產交易所得80萬元,甲君須檢附買賣契約及相關憑證資料,將80萬元併入100年度之綜合所得稅申報,在此國稅局特別提醒高爾夫球愛好者,在享受運動健身之餘,應妥善保存轉讓球證之買賣契約及相關憑證資料,以免漏報轉讓球證之財產交易所得,而被稅捐稽徵機關核以補繳稅款及罰鍰之處分。

新興稽徵所 股長 王詠慧(07)分機2367261*6450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2011/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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