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9月23日 星期五

知稅才能節稅~員工旅遊報稅篇

中秋過後,氣候宜人,不少營利事業趁此季節舉辦員工旅遊活動,慰勞平日工作的辛勞,南區國稅局特別提醒公司行號,應針對參加旅遊對象有無限制做適當的稅務處理。

營利事業若舉辦全體員工均可參加國內、外旅遊所支付的費用,視為員工之所得。如已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並依規定提撥職工福利金之企業,此筆旅遊支出應先由職工福利金項下支應,職工福利金不足支應或動支超限而由公司負擔者,則可列為其他費用;未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此筆旅遊支出可先以職工福利科目列支,超過列支標準部分,再以其他費用列報。

若舉辦之旅遊僅招待特定員工(例如達一定服務年資、職位階層、業績標準等)或以現金定額補貼,則在未超過職工福利金動支標準部分,應認屬各該員工之其他所得,由職工福利委員會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至超過職工福利金動支標準及未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屬營利事業對員工之補助,應併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

南區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處理員工旅遊支出時,應多加留意稅捐問題,以免因錯誤的稅務處理,損及企業或員工的權益。

審查一科 李審核 06-2223111分機8023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2011/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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