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9月20日 星期二

「特定地區劃定處理原則」第二點、第四點及附件二修正規定公告囉!

特定地區劃定處理原則第二點、第四點及附件二修正規定,已於100年9月20日經濟部經中字第10004605920號函頒修正。


 相關修正規定如原本設定五公頃之門檻已下修為兩公頃,另外原本特定農業區經辦竣農地重劃之農業用地不得辦理之規定也有些改,詳細內容請參照附件條文修改情形。


 


附掛檔案:20119226363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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