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9月27日 星期二

勤業眾信專欄/上市櫃獎酬員工-留意四要項

【經濟日報╱柯志賢】對許多規劃上市櫃的公司而言,如何在上市櫃前讓共同努力多年的員工分享未來公司上市櫃後股票價值提升之潛在獲利或網羅優秀人才加入,常是這些公司所關切的重要議題。

現行獎酬員工的方式較常見者有發行員工認股權證庫藏股轉讓員工分紅入股現金增資員工認股等,惟現在不論採用何種獎酬方式,均應認列相關薪資費用,故對公司獲利能力將有所衝擊。筆者茲彙列實務上協助公司規劃上市櫃時常被詢問的問題如下:

一、帳上何時認列?公司應於「給與日」認列相關之薪資費用,而所謂給與日是指公司與員工雙方同意股份基礎給付協議之日。若是庫藏股轉讓給員工或現金增資員工認股,給與日為轉讓或認購價格、對象與股數均已確定之日,因實務上轉讓或認購價格、對象與股數須經董事會通過,故董事會決議日即視為給與日。

二、如何決定每股公平價值?因公司未上市櫃前並無公開明確的市價,原依金管證六字第0960065898號之規定,未上市櫃之公開發行公司及興櫃股票公司所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應採內含價值法衡量員工認股權之價值,故過去常見公司以每股淨值作為公平價值以計算相關之酬勞成本,惟自99年1月1日起,該函令業已廢除,因是目前應依財會第39號公報之規定,除特殊情況外,一般未上市櫃公司仍應委請證券專家以選擇權評價模式估計合理之每股公平價值,並出具價格評估報告以作為市價認定之參考依據。

三、現金增資而員工放棄認購是否仍需認列費用?此問題須視員工放棄認購之時點而定。若員工係於給與日之後才主張放棄認購,除非有既得期間,否則屬立即既得,應於給與日認列薪資費用。嗣後除現增失敗,得迴轉該費用外,其餘情形皆不得迴轉。另若員工於給與日前已聲明並簽署同意書放棄認股,依(98)基秘字第121號函之意旨,則似應無須認列薪資費用。

四、獎酬員工對象別為何?公司在未上市櫃前,若該公司仍屬非公開發行公司,則前述四種獎酬員工方式之對象除員工分紅入股得包括從屬公司員工外,其餘三種皆只限該公司自身之員工而言;而若該公司已屬公開發行公司,則除現金增資員工認股仍僅限該公司自身之員工外,其餘三種方式之對象則可包括該公司及其國內外子公司之全職員工。

對有志於規劃上市櫃的公司而言,除應審慎評估前述獎酬工具對公司財報數字及員工個人稅負的影響外,亦應衡量各種獎酬方式是否能與公司短期及中長期留才計劃相連結,期以藉此來留住或吸引更多優秀人才,進而提升公司未來發展的競爭力。

(本文作者是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

【2011/09/27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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