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15日 星期二

多層次傳銷事業個人參加人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予消費者, 自105年度起全年進貨累積金額提高至77,000元以下者,免按建議價格計算銷售額核計個人營利所得

高雄市林先生來電詢問,105年度為多層次傳銷事業個人參加人,有銷售商品予他人,其全年度進貨累積金額在多少元以下,免按建議價格計算銷售額核計個人營利所得?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據財政部104年12月15日台財稅字第10404684260號令規定,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個人參加人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予消費者,自105年度起,其全年進貨累積金額在新臺幣(下同)77,000元以下者,免按建議價格(參考價格)計算銷售額核計個人營利所得;全年進貨累積金額超過77,000元者,應就其超過部分依本部83年3月30日台財稅第831587237號函釋規定,除經查明參加人提供之憑證屬實者,可核實認定外,得依參加人之進貨資料按建議價格(參考價格)計算銷售額,如查無上述價格,則參考參加人進貨商品類別,依當年度各該營利事業同業利潤標準之零售毛利率核算之銷售價格計算銷售額,再依一時貿易盈餘之純益率6%核計個人營利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苓雅稽徵所綜所稅股 稅務員 李雯琪(07)3302058分機6275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16-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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