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15日 星期二

2016-03-15:國內企業於境外銷售未進口貨物產生之收入,應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

南區國稅局表示,在全球化的趨勢下,國內企業為擴展海外市場或基於成本考量,直接向國外供應商購買產品並於第三地租用倉儲經簡易加工後,直接將產品運送至國外買受人,該境外銷貨收入營利事業所得稅課稅範圍,應合併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者,應就其中華民國境內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邇來該局查獲轄內甲營業人於103年間有多筆外匯結匯資金匯至國外廠商,經甲營業人表示,該款項係其向國外供應商購買產品所支付之貨款,基於營運成本考量,請國外供應商直接將產品運送至其於香港所租用之倉庫,經簡易加工後,再銷往日本。因甲營業人未將該筆境外銷貨收入併入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遭該局補稅處罰200餘萬元。

該局提醒營業人,有所得應主動誠實申報,否則一經查獲有漏報所得情形,將依法補稅處罰,得不償失。

審查三科 蘇股長 06-2298136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6-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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