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各大專院校所創辦之校刊、期刊等,如有對外提供廣告刊登收取之廣告費,依法應課徵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如○○大學之校刊,除刊登校內記事相關資訊供校內學員取閱外,另刊登○○補習、○○訓練、○○駕訓班等之廣告,所收取之廣告費核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應課徵加值型及非加值型之營業稅。該局呼籲,如有上述情形,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可依據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稅款,以免遭國稅局查獲,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除追繳稅款外並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
審查三科 白股長 03-3396789轉149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14/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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