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22日 星期一

2017-05-22:中古車汰舊換新減徵之貨物稅應否併入年度所得課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為鼓勵民眾汰換舊車,減少環境污染,以達節能減碳之目的,105年1月6日公布增訂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條文並於同年月8日生效,民眾只要符合一定條件,就可申請減徵每輛新汽車貨物稅50,000元,新機車貨物稅4,000元。正值5月份所得稅申報期間,邇來常接獲民眾電話詢問,收到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之退稅款是否需要併入年度所得額申報?

該局說明,個人換購新車所領取貨物稅退稅款,是屬於政府補助性質,為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但因該筆收入的成本及必要費用為100%,收入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所得額為0元,所以,個人拿到該筆退稅款,不用併入綜合所得額申報課稅。但消費者為營利事業時,取得該貨物稅退稅款,因屬政府補助款,應將該筆退稅款列入取得年度之收入申報,並依所得稅法第24條規定,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消費者委由新車產製廠商或進口人向稽徵機關或海關申請減徵退還貨物稅,產製廠商及進口人取得稽徵機關核退之貨物稅轉交與消費者,係屬代收代付性質,並無取具銷貨折讓單問題;若收付間無差額,亦無所得課稅問題。

該局指出,有關車輛汰舊換新定額減徵新車貨物稅相關規定、退稅申請方式及進度,民眾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www.etax.nat.gov.tw)點選稅務資訊/中古汽、機車報廢或出口換購新車定額減徵新車貨物稅作業專區查詢,另該局網站(www.ntbca.gov.tw)已設置「舊換新車減徵貨物稅」專區,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上該局網站查詢,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審查三科 張幸如(04)23051111轉7314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2017-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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