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1日 星期一

2017-05-01:宗教團體免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規定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宗教團體舉辦宗教活動已取得收入,是否免依法辦理結算申報,應視其收入性質是否非屬銷售貨物或勞務而定。

該局指出,依法向內政部、省(市)、縣(市)政府立案登記之寺廟、宗教社會團體及宗教財團法人,


1.如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


2.且無附屬作業組織者及宗教團體捐助成立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

該局說明,宗教團體如有


1.販賣宗教文物、香燭、金紙、祭品等商業行為及


2.財產出租收入或


3.供應齋飯及借住廂(客)房、提供納骨塔供人安置骨灰、神位之收入訂有一定收費標準者,以及


4.與宗教團體創設目的無關之各項收入及其他營利收入,即屬銷售貨物或勞務

該局進一步說明,宗教團體之舉辦法會、進主、研習營、退休會及為信眾提供誦經、彌撒、婚禮、喪禮、信眾隨喜佈施之油香錢,以及供應香燭、金紙、祭品、齋飯及借住廟(客)房之收入與提供納骨塔供人安置骨灰、神位之收入等由信眾(存放人)隨喜佈施者等服務之收入,則非屬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如仍有不明瞭之處,請至該局網站(網址為http://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審查一科 江股長 (03)3396789轉1320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17-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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