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2月25日 星期四

攸關會計師、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身家財產的大事

破產法修正-會計師抗議

【經濟日報╱記者吳碧娥╱台北報導】司法院提出的破產法修正草案新增條文,對於查核或簽證財報的會計師責任過重,會計師界大呼不公。司法院預計在2月9日針對破產法修正草案舉辦公聽會,會計師公會將與會表達抗議。

根據破產法修正草案新增的第121條規定,會計師在執行業務時,若對於財務報告的查核或簽證有虛偽不實的情形,遇到公司或非法人團體破產時,法院得依管理人債權人聲請,不必經過訴訟過程,直接以裁定的方式要求會計師負起損害賠償責任。

司法院認為,為了避免會計師執行職務,對於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財務報告的查核或簽證不實,影響公司股東及社會投資大眾的權益,這次修法案才會增定法院得依破產管理人債權人的聲請,或依法院職權以裁定方式確定應賠償的金額,目的就是迅速追究會計師對於破產人應負的損害賠償責任。

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理事長羅淑蕾重批破產法第121條,認為若不經訴訟就可以查封會計師的財產,就像「有人家遭小偷,警察抓不到小偷,就可以查封警察的財產」,若此法條真的通過,她憂心台灣的會計系可以直接關門,「因為沒人敢再當會計師」。

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所長王金來認為,此項法令規定過於嚴苛,就算要追究會計師責任,法條對於損害賠償責任的認定應該更具體,在規範這麼空泛的情況下,將會影響會計師的執業權益。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總裁黃樹傑也說,因為財報不實就可以查封會計師財產,如此嚴苛的規定,是全世界破產法都沒見過的。

【2010/02/04 經濟日報】

99.02.06司法院「破產法修正草案公聽會」新聞稿

99.02.09中華民國記帳士公會全國聯合會司法院公聽會意見書

債清法修正案-會計師大反彈









   司法院草擬債清法修正草案,擬增訂條文規範會計查核人員損害賠償責任,相關從業公會代表表達強烈反對,表示工作權、訴訟權、財產權受侵犯。圖為2007年記帳士赴立院陳情,要求修法正名。圖/本報資料照片

【記者張國仁/台北報導】司法院草擬「債務清理法修正草案」,擬增訂條文對於會計查核人員損害賠償責任加以規範,不過,包括會計師稅務記帳士記帳報稅業等公會代表,昨天一致建請司法院「不要訂這條規定」、「直接刪除草案此項規定」,表達強烈反對意見。

司法院昨天下午舉辦「債務清理法(破產法)修正草案」公聽會,針對國人關注的「債務清理程序法人董事、監察人責任」、「會計查核人員損害賠償責任」、「關於控制公司與從屬公司規範」,以及「關於公司重整制度是否宜併入破產法」4大議題進行討論。

包括會計師公會聯合會記帳士全聯會記帳報稅協會學者專家,共約200人與會,會中炮聲連連,一面倒的反對在債務清理法中將「非」屬於破產事件中「債務人」的會計查核人員「空降」到草案裡面,並課與公司負責人相同的損害賠償責任。

會計師公會等業界一致建請司法院,刪除對會計查核人員加強損賠責任的規範。這項業界所稱全球獨一無二的規範,司法院債清法研修委員會是將條文增訂在第121條第6項

該條文規定,會計師依法取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資格的人,執行業務有虛偽不實其他違法情事,對債務人依法應負損賠責任者,在該債務人受破產時,準用前5項規定。

業界指出,包括證交法商業會計法民法會計師法記帳士法等相關法令,已有對會計師的刑事、民事及行政等責任作相當的規範,債清法似不必再針對會計記帳查核等從業人員另做「特別」的規定。

何況,會計從業人員並非公司經營者,並非債清法第3條所規範該負責的人,債清法增訂此一條文,有侵犯會計等從業人員的工作權、訴訟權及財產權。

會計師公會法律顧問林繼恆並指出,司法院在立法說明中引用美國恩隆等案會計師不實簽證情事,但簽證恩隆公司的安德信會計師事務所合夥人,經美國法院終局確定判決無罪。因此,他建議司法院對草案第121條創新立法的必要性與妥適性,審慎考量。

主持會議的司法院副院長謝在全表示,該草案目前尚未定案,司法院廣納各界意見,希望訂出更符合各行各業所需、所用,更完備、更有效率的債務清理制度,這應該是大家所衷心期盼的。

2010-02-10 工商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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