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2月10日 星期三

公司研發單位專供研究用消耗性器材、原材料及樣品三項始適用投資抵減規定

知識經濟時代,研發創新是產業延續其在全球經濟市場競爭地位的不二法門。因此不少公司陸續申請適用研究與發展投資抵減享受租稅優惠,但供研究發展單位用的用品等費用是否均可適用投資抵減,公司不能不知相關規定。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具有完整進、領料紀錄,並能與研究計畫及紀錄或報告相互勾稽,供研究發展單位研究用消耗性器材原材料樣品之費用才可適用,非屬上述3項之費用,例如文具用品交際費旅費修繕費水電費郵電費…等,均非該款適用之範圍。又供研究發展單位研究用消耗性器材、原材料及樣品等3項,應按其逐次購買、進料或領用之時序逐筆詳實記載,並保存相關憑證,且能與研究計畫及紀錄研究計畫及報告相勾稽,其未提示上述相關文件,或混雜於當年度營業成本內者,無該款之適用。期末已請領而尚未耗用之消耗性器材、原材料及樣品應轉為盤存,非屬該款支出之範圍。

該局查核某上市電子公司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列報器材原材料1億餘元適用投資抵減,經查核發現其內容尚包含文具用品費用從事生產用之器材設備,且尚有年底購入之器材原料期末未請領去投入研究用,因未符合該款支出範圍,計調整費用2仟餘萬元,調減投資抵減稅額6百餘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公司申請適用研究與發展投資抵減稅額時,應注意所申報內容及紀錄是否符合投資抵減辦法規定,以免發生資料不符而遭到補稅。

審查一科 蘇稽核 06-2298013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2010/2/10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