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2月26日 星期五

申請農地免徵遺產稅,應檢具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申請認列農業用地扣除額,應檢附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供稽徵機關查核。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被繼承人A君96年1月間死亡,繼承人B君申報遺產稅,雖主張A君所有桃園縣某地號土地係為農業用地,請准予認列農業用地扣除額,因其未能提示系爭土地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不符合規定予以否准認列。

該局進一步說明:按「申請人因有第3條各款之情事,申請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時,應檢具下列文件資料,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申請案件經審查符合第2章規定之農業使用認定基準者,農業主管機關應出具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為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第11條第1項前段第16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次按「依前2條規定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免徵遺產稅贈與稅田賦者,應檢具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向該管稅捐稽徵機關辦理。」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9條第2項所規定。據此,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為申請農業用地扣除額之法定要件,應由申請人檢附提供予稽徵機關查核。

該局呼籲:申請農地免徵遺產稅,應檢具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供稽徵機關查核,請納稅義務人注意以維護納稅權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2010/2/26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