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2月5日 星期五

員工分紅配股改採實價課稅-未決問題探討

【郭文吉 黃仁安】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簡稱促產條例)於98年底施行期滿,原員工分紅配股面額課稅之租稅優惠措施已然結束,依財政部發布之新聞稿,自99年1月1日起應改按實價課稅;惟其相關規定仍未臻周延,故本文擬就該政策施行的未決問題作一探討。

*適用法源問題:

員工分紅配股以實價課稅影響層面甚廣,且員工分紅配股員工認股權員工認購現金增資保留股份同屬員工獎酬制度範疇,而員工認股權及現金增資員工認股之課稅規定,財政部已有相關函釋明定,符合租稅法定主義。是以,員工分紅配股以實價課稅政策之施行,若僅以促產條例第十九條之一期滿處理措施之反面解釋來規範,似有不足。

*時價問題:

關於員工分紅配股課稅規定,在促產條例第十九條之一施行期滿前,係員工於取得以紅利轉增資之股票時,先以面額部分計入個人綜合所得額,若該獲配股票時價超出面額,再依可處分日次日時價超過股票面額之差額部分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至於可處分日時價的定義,則復於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施行細則有明確規定。促產條例第十九條之一施行期滿後,則係以員工取得以紅利轉增資股票之時價全數併入一般個人綜合所得額,惟關於員工分紅配股實價規定,若僅以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實不完備。

再者,員工分紅費用化實施後,依金管會證期局規定,上市(櫃)公司在計算員工股票紅利股數係以股東會決議日前一日收盤價為準;惟實務上,員工獲配股票紅利時點(即可處分日),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四條規定會與原計算員工股票紅利股數時點有一段時間落差。

因此,倘上市(櫃)公司員工分紅配股之時價係以員工實際獲配員工分紅股票(即可處分日)次日之收盤價計算,即與其在計算員工股票紅利股數時點(即股東會決議日前一日)股票市價不同時,將會衍生二個問題:

(一)、同樣是獲配紅利,?因員工獲配現金紅利股票紅利,而造成計入個人所得金額不同;

(二)、公司分配股票紅利時,造成公司帳列薪資費用與計入員工個人薪資所得金額不同。

*個人最低稅負問題:

如前所述,促產條例第十九條之一施行期滿後,係以員工獲配股票紅利之時價全數併入一般個人綜合所得額,是以,原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以員工獲配股票紅利可處分日次日之時價超過股票面額之差額部分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之規定,似已無存在之必要。

綜上所述,儘管促產條例第十九條之一於98年底施行期滿後,員工分紅配股以實價課稅已經是既定政策,惟相關法令未盡周延,致使在適用法源、時價、以及個人最低稅負等問題上仍存有疑義,是以,主管機關當儘速釐清相關問題,並訂定相關規定,以利遵循。

本文作者為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郭文吉、協理黃仁安
工商時報 2010-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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